各学院(部),校直各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省优秀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豫人社办〔2012〕6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和优秀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2〕60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校评选推荐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省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人选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荣誉称号名称及数量
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
全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
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2名。
二、评选范围与对象
1. 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高等学校的参评对象须为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科)、重点教学科研基地等。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参加评选。
2. 全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全省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我校专任教师。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省级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等),全国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师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不参加评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3. 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
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我校专任教师。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省级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等),全国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师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不参加评选。
曾获得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和优秀工作者、河南省中小学师德标兵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1. 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
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2. 全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
基本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四、评选程序与要求
1. 学校下设二级机构,对照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1)于
7
月
20
日
前报人事处。
2. 各教学院、部及相关单位(高教管理学科、就业指导学科教师申报分别由党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按照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评选条件,组织申报。每个教学院、部及相关单位推荐指标不超过1人。
被推荐人员按要求填写《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申报表》(附件2)、《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和优秀工作者申报表》(附件3),于7月16日前报人事处。被推荐人员同时提交获奖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单位评选推荐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