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文号】:豫人社[2011]6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站设站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关于推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称为设站单位;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革完善制度,着力提高质量,优化布局结构,鼓励多元投入,健全服务体系,造就创新人才,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政府设立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分级管理体制。(一)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形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协调配合,各设站单位发挥人才培养、使用主体作用的工作格局。(三)形成省、省辖市(部门)和设站单位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第七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有条件的省辖市可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按照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全省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立与国家投入相匹配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资助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博士后事业的投入力度。
(四)负责本省范围内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申报;受理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的更名和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事宜。
(五)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复核工作;审核留学博士资格,协助留学博士做好进站的有关报批工作;负责留学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申报工作。
(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审批手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博士后出站就业等相关手续。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发放《博士后证书》。
(八)建立博士后住房保障机制。创造条件,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确保博士后公寓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用。
(九)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转化、博士后联谊、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
(十)组织评选、申报全国优秀博士后。
(十一)拓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平台,建立博士后研发基地,促进产学研结合,探索博士后制度为中小企业服务新途径。
(十二)组织开展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具体职责:
(一)将博士后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博士后工作优惠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地、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站或流动站设站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省博管办进行初评。
(三)负责本地、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引进工作。
(四)负责推荐选拔本地、本单位优秀博士后工作单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者。
(五)协助设站单位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未成年子女入托上学等事宜。
(六)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博士后学术交流、联谊活动等。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二)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负责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三)协助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托上学及户口迁移等事宜。
(四)开展博士后科研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活待遇。
(六)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成立专家指导组,由一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课题相一致的博士生导师任专家指导组组长。专家指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进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表现等进行评议。
(二)对博士后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意义、可行性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定期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
(四)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进行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进行审议。
(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六)对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评定。
第四章 博士后站的设立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备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申请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和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批表》,经省博管办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审核后报省博管办。省博管办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申请表》、两名专家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论文及主要成果(专著、教材、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照《军队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2003〕政联字第9号)办理。
第十九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人员,以及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审查招收对象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可采用考核、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二十一条 留学博士来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根据其研究方向和设站单位的项目需求,自主选择设站单位。申请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或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和其它证明材料及两位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的推荐信,一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设站单位办理进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籍博士来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和其它证明材料及两名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的推荐信,一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设站单位办理入境及进站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如同意申请人进站工作,须将《博士后申请表》、两名专家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博士后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及《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等材料报省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除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与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目标、项目要求、成果产权归属、违约处罚、在站工作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协助工作站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工作站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办公设施、科研经费、后勤保障等,做好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博士后工作站为主,博士后工作站单位应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博士后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本省境内的博士后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向省博管办报送《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呈报表》,可免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博士后工作站,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省博管办考核符合条件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福利待遇、医疗保障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户,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设站单位应协助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和其子女入托上学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向另一个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其前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三条 凡经批准由各设站单位自主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属于国家统一招收,除经费来源不同外,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含科学技术奖、专利、著作、论文等)的归属权,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积极、研究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劝退。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支持其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或经设站单位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前,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站单位应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单位可优先推荐为“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候选人、“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设站单位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等材料报省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条 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除签有协议外,应按照“国家需要,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设站单位应为出站博士后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出站博士后应填写《河南省出站博士后工作安排登记表》,设站单位将登记表连同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一并报省博管办办理有关工作分配手续。凭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 留学博士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后,来去自由,留豫工作的按以上条款办理;申请出国(境)的,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出站材料,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协助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十三条 外籍博士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后,根据个人选择,留在国内或回国工作,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协助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五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有其他情况要求退站的人员,设站单位应提出终止在站工作意见,报省博管办办理退站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移和人事关系手续由有关设站单位办理(出国未归的,其上述材料暂存设站单位)。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和公寓建设
第四十七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省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用于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工作会、交流会、工作评估、博士后引进以及开展学术交流、联谊活动等。
第四十八条 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本省设立博士后招收经费。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和使用范围,对博士后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本省设立博士后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对当年获得博士后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本省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加大对博士后自主创新研究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省设立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对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研究。
第五十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省设立博士后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以下简称博士后安家费)。对于出站留豫工作或外省来豫工作的博士后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5年以上的,给予博士后安家费。
第五十二条 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与本省投入相匹配、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博士后工作投入机制。
第五十五条 在国家支持下,本省在设站单位集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建造博士后公寓,省辖市和设站单位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建立博士后住房保障机制。
第八章 评估和表彰
第五十六条 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下,开展本省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
第五十七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评估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本省评估情况。对领导重视、管理规范、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第五十八条 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在制度建设、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省博管办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本省被撤销警告或被撤销设站资格的单位。
被撤销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设站。
第五十九条 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评估办法,本省实行博士后工作考评制度。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十条 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积极探索,锐意创新。
第六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六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兼收并蓄,博采众长,顽强拼搏,勇于创新,不断取得科研成果。
第六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六十四条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组织“德技双馨”博士后研究人员评比活动,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